| 一、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自动拍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照片、数据及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可作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办案民警应当根据确定的责任主体和违法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处罚。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到城市道路技术监控中心接受处理时,应主动向办案民警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支持办案民警的查询。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当事人,如果不能确认自己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城市道路技术监控中心或各交警大队进行查询。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查询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负责全市监控记录资料的管理,并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车辆通行规定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冒进信号、逆向行驶、骑压标线、路口超速和违法停车。
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对上列无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办案民警处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
八、处罚要遵循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九、道路技术监控中心办案民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施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十、处罚时应当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签或拒收的,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十一、交通违法记分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步执行。对记满12分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应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并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参加培训学习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十二、机动车发生数次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应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裁决可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十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应通过报纸、广播、屏幕等形式,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车辆号牌,通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到道路技术监控中心接受处理。
十四、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网络系统要锁定违法信息,并停办该车的一切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业务。
十五、受处罚的违法车辆驾驶人,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的,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心也可以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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